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范围和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农村住户、行政村和乡镇。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设计考虑的原则有哪些?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设计考虑的原则主要有:坚持国际一般标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普查与常规统计调查相结合;兼顾需求与可能,要有可操作性;兼顾历史与现实,要有连续性。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设计多少种表式?
共设计6种普查表,分别是:《农业土地利用普查表》、《住户类普查表》、《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农业服务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与农业统计年报的关系是怎样的?
农业普查与年报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普查将为农村统计调查搭建工作平台,为农民家庭收支、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产品产量、农村投资等方面的调查建立新的抽样调查样本框。二是在农业普查的年份,农业增加值、农产品产量、农民收入支出等内容作为长表,通过抽样调查来取得,即年报代替普查表,以减少基层工作量。同时拟定耕地、乡镇表和村表的大部分普查内容代替年报。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如何处理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系统的二十多个单位。普查的总体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在业务方面,由统计部门牵头,同时需要得到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司法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单位的密切合作,同时将委托农垦、军队、武装警察、司法等系统独立完成本系统的农业普查工作。为确保农业普查的顺利完成,需要各个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答记者问
(2006年9月4日)
为切实规范农业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农业发展状况,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日前,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帮助公众深入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统计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问:农业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问: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问: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有什么不同?
问:此次农业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问: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问:如何保障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怎样公布和管理普查数据?
问:在农业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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