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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统计局首宗统计执法案件落下帷幕

  统计工作是一项集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政府统计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功能,统计工作为政府的经济工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参谋作用,因此,真实、准确、可靠是统计数据的生命。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全国人大、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使我国的政府统计做到了"有法可依"。

  然而,近年来,我区统计违法的现象仍较普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的案件屡禁不止,2003年内,合计有14家企业3次以上迟报统计报表,某镇村股份公司有严重的伪造篡改统计报表的行为……这些统计违法案件使我局的正常工作受到的严重的干扰,对此我局也曾给予严厉警告,但均未进入正规立案和执法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我们政府统计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做法是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因素。

  2004年初,我局决定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统计违法行为,对个别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今年4月,根据我局综合法制股的催报记录,珠海市香洲区××酒店和珠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在2003至2004年一季度,已有多达6次的催报记录,而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对"屡次迟报"的有关解释,连续2年内有3次迟报即可认定为屡次迟报,上述两家企业的行为已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我局的第一宗统计执法进入正式执法程序。

  第一步首先是违法事实的确认。根据我局综合法制股的催报记录,珠海市香洲区××酒店分别于2003年3月、4月、5月、6月、12月及2004年1月屡次迟报《第三产业基层报表》,珠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03年2月、5月、6月、8月及2004年2月屡次迟报《工业定期报表》,我局均已发出《统计报表催报书》对其进行催报。因此,两家单位的违法事实均可确认。

  第二步是调查取证。为取得相关证据,并给予两家单位自我申辩的机会,我局执法人员于2004年4月13日分别前往两家企业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向两家企业的统计负责人指出迟报的时间,迟报报表的表名表号,我局催报通知书的寄出日期和邮件号。同时提醒企业统计负责人,可出示相关证据对我局的迟报指控进行反驳,但两家企业均无有效证据证明他们已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均进行了详细笔录,在调查结束时要求被调查人员对笔录内容仔细核对,确认后签字盖章。调查取证工作正式结束。

  第三步是做出处罚决定。根据掌握的证据和调查结果,我局正式确认两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的情况,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从重处罚。但两家企业的单位负责人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出了决不再犯的保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我局对两家企业处以2千元罚款。

  第四步是处罚决定的执行。我局做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好《处罚通知书》,开出《罚款通知书》,连同《调查报告》一同送到企业,并要求接收人签名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处罚单位必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未缴的,将每日按应缴金额的30‰收取滞纳金。如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珠海市统计局或香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家企业对处罚均表示服从,并分别于2004年4月28日和5月8日缴纳了罚款。

  至此,香洲区首宗统计执法案件正式结案。此后两家企业统计负责人均表示,会从本次案件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统计法的权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严格遵守统计法的要求,按时按质上报统计报表。

  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并未充分认识到违反统计法的严重性,本年3月份,仍有多达30家企业迟报统计报表,其中5家在催报后仍未上报,已经构成"拒报"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准备进行立案处罚。在此,有必要使各企业充分认识到统计违法的各种形式。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最基本特征是"以少报多";瞒报统计资料,则是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特征是"以多报少"。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编造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基本特征是"无中生有";篡改统计资料是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现有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三)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
  1、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
  2、被检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3、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4、未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填报的报表为非法报表,上报非法报表的行为也被视为拒报行为。

  (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提行为人违反统计未能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国家统计局对此的解释为:两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均可认定为屡次迟报。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企业事业组织有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行为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州市统计局就曾对某企业做出了5万元的罚款,加上滞纳金,被罚企业共被执行的罚款达7万元。

  今年下半年,我局还将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因此,各综合单位、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清楚认识到依法统计的重要性,彻底纠正"统计数据统计报表无关紧要"的错误观念,杜绝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未做到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尽快参加上岗培训,学好《统计法》,才能更好地遵守《统计法》,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香洲区统计局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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