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



  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执行新规定的企业按照1998年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报,特编制《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调整对应表》(详见下表),要求凡是执行新规定的企业,按照对应表中 "1998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与代码"对应填报普查表中的"登记注册类型"。

  注:
  "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以下办法调整:
  1.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的大小,划分为"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2.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划分为"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双方股份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版权所有:珠海市统计局 制作:珠海统计局计算机中心 联系:zhstabcc@pub.zhuhai.g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