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方法,使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
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以适应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单位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代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
2.1 代码的结构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2.1.1 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
2.1.2 校验码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OD --代表求余函数;
i --代表第i 位置上的代码字符的值,采用附录A"代码字符集"所列字符;
--代表代码字符从左至右位置序号;
--代表校验码;
--代表第i 位置上的加权因子,其数值如下表:

当MOD函数值为1 (即 =10)时,校验码应用大写拉丁字母X表示;当MOD函数值为0(即 =11)时,校验码仍用0 表示。
2.2 代码的表示形式
  为便于人工识别,应适用一个连字符"-"分隔本体代码与校验码。机读时,连字符省略。表示形式为:


3 自定义区
  为满足各系统管理上的特殊需要,本标准规定本体代码PDY00001至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系统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使用。自定义区内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各系统之间信息交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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