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经普办字〔2008〕21号

签发人:赵力

关于印发《珠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区经普办:
    现将《珠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内容,严格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规定
 
    根据《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规定》和《珠海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一)制定单位划分规定的目的
    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单位划分标准,科学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制定单位划分规定最直接的目的。普查中涉及到的各行业、各种类型的单位与原有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通过经济普查,制定统一的单位划分标准,规范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搞好各专业之间的衔接,对于形成统一、配套的经济普查数据库至关重要,这也是制定单位划分标准的目的之一。
    (二)制定单位划分规定的基本原则
    1.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次普查对单位的划分和认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释义。
    2.与沿用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衔接
    1993年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调查单位报表制度的同时,制定了统计调查单位划分标准,初步规范了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在其后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以及各项统计调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96年的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将统计调查单位改名为基本单位,并在内涵上做重大修改,借鉴联合国机构单位与基层单位的概念,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将独立核算单位和附营单位改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通过近几年各项统计调查以及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推广应用,基层统计人员对其已逐步熟悉。为保证普查数据延续性,本次普查制定的单位划分规定,不是一个全新的标准,而是在沿用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和部门规章进行完善和补充,从而使之更加科学、严谨,并便于实际操作。
    3.与部门行政登记单位标准衔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级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是单位审批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单位一经上述部门批准,就具有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与其他单位进行交往的各种法律权力,因而社会经济中的许多法津规定都以它们作为规范对象。统计部门的单位划分标准如果不与之衔接,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被社会接受,也就很难客观反映实际。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与部门行政登记单位标准相衔接,既容易理解、便于实际操作,又可充分利用部门登记资料,为部门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4.反映客观实际
    制定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各种社会经济组织的现实管理状况。所以在界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时,在坚持原则统一的基础上,又要根据客观实际留有适当的灵活性,对在初级阶段市场行为不规范以及部门行政管理尚需健全的情况下实际存在的各类单位,要如实反映。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也规定了这两类单位。之所以包括这两类单位,主要是因为它们在观察和分析社会经济活动时所起的作用不同。一般来讲,法人单位用于反映单位的资产等财务状况,而产业活动单位则用于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使用不同类型的单位。
    (三)法人单位的条件和构成
    1.法人单位的条件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公民)的另一种民事权利主体,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1)法人是符合法律规定而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证。具备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3)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实现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必要保证;
    (4)法人必须有自己从事民事活动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
    (5)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除了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要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限责任。这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一个重要特点。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仅以法人所拥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自然人是承担无限责任,即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包括投资人的私有财产)责任。
    ▲资产负债表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主要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的报表,是国民经济核算帐户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结:法人单位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强调“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是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能够反映经济活动的流量及存量的那些单位。
    2.法人单位的构成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其他法人主要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注意几点:
    ①企业法人主要由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主要由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单位法人;机关法人是批准建立的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在职人员一般都是机关编制人员);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是由民政部门认定登记注册的单位法人,还有一部分是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人民团体或免予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
    ②同一个单位有可能存在几种单位法人:如统计局就有机关法人(统计局)、事业单位法人(普查中心、计算中心)、社会团体法人(统计学会)。
    (四)各类法人单位的认定
    1.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的概念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是具有法人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2)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它以科学的财产组织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富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公司制企业必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是相对公司而言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3)企业法人的认定:
    根据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认定。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注意以下几点: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二类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们同样符合上述法人单位的三个条件,与法人企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们承担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经与工商总局商定,这二类企业视同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参加普查。
    ②企业集团不是法人,作为集团不能单独填报调查表。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和核心企业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协作企业组建而成。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而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
    对企业集团本部根据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并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如果企业集团本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则作为其母公司(核心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其母公司、子公司及成员单位分别作为法人单位进行普查;
    2.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且自己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按所从事的活动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
    3.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但自己不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行业归入“企业管理机构”,其各项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
    ③要区分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而能够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是企业法人。
    总公司:指全资设立具有不定数量、不具法人资格分支营业机构的公司。
    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营业机构。不具法人资格。
    ▲注意: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法人单位,而总公司下面的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属于总公司的产业活动单位。
    2.事业单位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是: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在此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我国的大部分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生产活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下同)登记或备案后是事业单位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以下单位:
    ①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例如:市委党校、行政服务中心等)
    ②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例如上述单位举办的学校、医院等)
    ③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例如环境检测中心、粤剧院等)
    ④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例如:儿童活动中心等)
    ⑤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这是一个收容项,即上述还未包括的事业单位都应当登记)
    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勘查设计事业单位、勘探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林业事业单位、畜牧业事业单位、渔业事业单位、水利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气象事业单位、地震测防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与计算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进出口检验事业单位、物资仓储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法律咨询服务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和其他类等。
    (3)事业单位法人的具体认定
    ①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认定。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②对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应该登记而还未进行登记的,可视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统计;
    ③只须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视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统计。
    ▲注意几点:
    ① 掌握“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这两个要点。例如大多数乡、镇一级卫生院,虽然是集体所有制,但它们是国家卫生部门举办的,所以是事业单位法人,而不是后面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②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规定,属于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但事业单位登记、换证工作还在进行之中,对于尚未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的单位的界定,应该参考以下情况:第一,是否有编制部门关于批准其成立为事业单位的批文;第二,是否满足相关行业管理的有关资质或规模的要求;第三,是否有固定的住所。如果以上条件均能满足,就可视同为事业单位法人。
    ③ 目前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登记并领取证书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是事业性质的单位,但编制部门尚未对其进行登记,仅仅是备案;
    ④ 在认定事业单位法人时强调与部门行政登记一致。对于一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资产不独立的事业单位,也要单独划出来,不能归入所属单位。如统计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要分别作为法人单位,不能作为统计局的产业活动单位。如我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和计算中心。
    ⑤《规定》所指事业单位不同于劳动工资统计中《企事业、机关划分》的事业单位,后者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的划分标准:以资产为界线进行划分。凡以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均为事业单位法人;凡以民间资本举办的事业单位均为民办非企业。
    3.机关法人
    (1)机关法人的概念
    机关法人一般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机关法人包括:
    ① 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④ 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⑥ 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⑦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各群众团体机关;
    ⑧ 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注意:原来本条包括街道办事处,但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本次普查作为视同法人填报普查表)
    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
    ① 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如农普办、经普办。
    ② 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现在改为公司,但仍具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珠海几大控股公司等应视为企业法人。
    ③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例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
    ④ 乡人大主席团不作为机关。
    ▲注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属的机构,如:环卫所、治安队、农办等,领取了证照的按证照和财务建帐的情况,填报611表,否则全部作为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填表,其人员必须包括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清查表中。
    4.社会团体法人
    (1)社会团体法人的概念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
具有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包括:
    ① 各类学会、研究会等;(例如气象学会、统计学会、文学研究会、标准化学会、装修装饰学会、欧洲问题研究会、孙子兵法研究会)
    ② 各类协会、商会等;(例如:计划生育协会、畜牧兽医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老年体育协会、作家协会、投资协会、各类行业协会等)
    ③ 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例如:中国贸易促进会、中日友好促进会)
    ④ 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例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前外交官联谊会、北京大学校友会、清华校友总会、黄埔军校同学会)
    ⑤ 其他群众团体;(例如:工会、共青团等)
    ⑥ 各种宗教团体。(例如:佛教协会、基督教协会、天主教协会等)
    (3)社会团体法人的认定
    ① 根据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认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②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人民团体。 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大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工商业联合会。
    ③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但这些单位的下级单位均须登记认可。
    ④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
    ▲注意:凡打着“协会”、“学会”等名义活动,而没有进行社团登记注册的单位,一律不能作为社团。如气功协会。
    5.其他法人
    其他法人是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中包括:
    (1)村委会和居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批准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村委会和居委会下属的文化站、老年之家等(除经济合作社外),领取了证照的按证照类型确认填报清查表;承租出去的按承租者的类型确认填报清查表;否则全部作为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内设机构,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不参加普查,其人员必须包括在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清查表。
    (2)基金会:各类基金会。(例如: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欧美同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具体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该条例于2004年2月11日经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3月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3)民办非企业法人
    ①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概念
    民办非企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具有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②民办非企业法人包括:
    民办教育单位,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民办卫生单位,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民办文化事业单位,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民办科技事业单位,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民办体育单位,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民办劳动事业单位,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民办民政事业单位,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个心(站)等;
    民办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小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③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认定
    根据登记注册认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其他法人还包括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宗教场所、律师事务所等。
    小结:五种法人单位的概念要明确;各种法人包括的有关单位是主要内容,一定要记熟;打着“▲”注意的问题是难点要特别注意。
    (五)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和具体认定办法
    1.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
    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生产核算资料)。
    2.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
    (1)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例如:法人单位中未单独登记注册的本部、总部;以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为主的单位内部服务机构。
    如何判断是否“以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为主”。有二种方法可借鉴:一是按其收入比重进行判断,若对外收入比重大于对内收入,则作为单独的产业活动单位,否则归入法人单位;二是按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开支渠道进行判断,如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是从对外营业收入中开支,则单独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如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在其法人单位的财务中开支,则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小结:
    ① 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
    ② 产业活动并不是划的越细越好,要结合统计效果以及单位的核算基础来研究决定。划分出来的产业活动单位,要能填报本次普查的调查表。
    ③ 有一些企业如矿山、油田、森工局、电网等分布在一个比较辽阔的地域上。如果严格按照地点来划分产业活动单位,对这些企业来说,统计上的意义并不明显。这类单位按照活动类型单位(即只强调活动的同质性,不强调地点的同质性)进行划分,效果会更好。也可以把“场所(地点)”扩大到省,只要不跨省并且属于同一种活动的,就合并成一个产业活动单位,跨省的部分另外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④ 认定一个产业活动单位,除了依据行政登记资料,可以参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料(如卫生、教育、娱乐业等),还可以根据单位是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或业务活动是否相对独立进行(对社会提供劳务或服务),能否掌握收入、销售、工资和现金出纳台帐来进行判断。不论哪种方法,能否掌握业务核算资料很重要。不能做这一点的单位,原则上一般不单独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六)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1.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从法人单位中分解出来的产业活动单位,都处于法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之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存在没有法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产业活动单位。
    2.法人单位分为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
    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对于大多数法人单位来说,它们只位于一个地点并只从事一种活动(1996年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资料中,单产业法人占90%;2001年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资料中,单产业法人占91%)。因此这些法人单位本身符合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称为单产业活动单位。但是有不少法人单位,它们或是从事两种以上的活动,或是分散于多个地点。对这些法人单位,原则上就要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
通过以下两个实例,来理解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例1:(多产业法人)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
    在工商部门登记情况:
    企业法人: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                                                     
    Ⅰ: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吉大支行
    Ⅱ:深圳发展银行珠海香洲支行
    Ⅲ: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拱北支行
    Ⅳ: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康宁支行
    Ⅴ:深圳发展银行珠海九洲支行
    本次普查认定单位如下:
    法人单位: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
    所属产业活动单位(6个):               
    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本部
    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吉大支行(Ⅰ)
    深圳发展银行珠海香洲支行(Ⅱ)
    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拱北支行(Ⅲ)
    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康宁支行(Ⅳ)
    深圳发展银行珠海九洲支行(Ⅴ)
 
    例2:(多产业法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
    ?在工商部门登记情况:
    企业法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
        Ⅰ: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拱北店
        Ⅱ: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新香洲店
        Ⅲ: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前山店
        Ⅳ: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
 
    ?本次普查认定单位如下:
    法人单位: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
    所属产业活动单位(5个):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本部)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拱北店(Ⅰ)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新香洲店(Ⅱ)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前山店(Ⅲ)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凤凰北店(Ⅳ)
 
 
 
    例3:(单产业法人):珠海市财政局
 
    机关法人:珠海市财政局
 
    本次普查认定单位如下:
    机关法人:珠海市财政局 
    产业活动单位(1个):珠海市财政局
 
    ▲注意:
    ①多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表是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汇总数,特别注意不能漏掉总部的本部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②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区分:A.主要是根据条件来区分;但有些不够条件的单位在特殊规定里也可归入法人单位。如统计局的普查中心,就是会计上非独立核算,也不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事业法人单位。B.根据领取的执照或证书来确定。凡是领取了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单位都定为法人单位。执照和证书样板见《普查员手册》。
    (七)个体经营户的认定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二、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企业集团问题
    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和核心企业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协作企业组建而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子公司(成员企业)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是企业法人,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对企业集团本部根据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且自己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按所从事的活动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    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
    2.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但自己不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应归入“企业管理机构”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
    3.如果企业集团本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则企业集团本部应视为其核心企业(母公司)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填报。
    (二)关于多级法人问题
法人及其所属的下级法人分别作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三)关于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的单位划分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    称省)、地(区、市、州、盟,以下简称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区、市、旗,以下简称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市、县级其他银行(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作为法人单位,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省、地级保险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3.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但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视其证照性质确定其单位类型。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原为法人企业但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仍视为法人企业,在其所在地填报法人企业普查表;公司总部作为法人填报普查表时,不包括下属视同法人的企业的有关数据。
    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及县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下属的加油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隶属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加油站视其证照确定其单位类型。
    5.铁路局为企业法人单位,其下属的站、段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等视同法人单位;铁路局下设的办事处(原铁路分局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6.省、地市级邮政局作为法人,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7.县级及以上烟草公司(专卖局)作法人单位;其直属的专卖店视执照确定其单位类型。
    8.电力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为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为法人单位。
    电网经营企业:独立核算的省、地、县级供电公司为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省级分公司视同为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地、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只填报本级数据,不包括下属法人企业和视同法人企业的数据。
    (四)法人单位派出机构问题
    1.企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
    企事业单位派驻各地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1)从事经营活动的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且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的,则按登记注册情况划分单位类型。
    (2)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等属于企业(单位)的派出机构,不单独划分单位。
    2.机关法人的派出机构
    (1)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和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法庭、检察分院、公安派出所、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均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2)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
    (3)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办的宾馆等经营性单位视注册登记情况确定单位类型。
    3.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单位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
    在各级工商部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外国企业及港澳台常驻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办事处或代表处,以及在民政部门领取代表机构证书的外国及港澳台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常驻代表机构,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五)关于法人单位内设单位的划分问题
    1.宾馆、饭店内设单位问题
    宾馆、饭店内设的餐厅、娱乐场所、健身房、洗浴中心、商务中心、票务中心等,单独办理营业执照或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作为宾馆、饭店的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宾馆、饭店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开设的餐厅、娱乐场所、健身房、洗浴中心、商务中心、票务中心等,按承包方的登记注册执照确定单位类型。
    2.机关、企业、学校等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下属机构问题
    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开设的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招待所、食堂、餐厅、浴室、幼儿园、托儿所、运输队、建筑队、农场、畜牧场等下属机构,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并有对外经营活动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六)购物中心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单位的划分问题
    1.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内经营单位的划分
    以购物、餐饮、娱乐、超市等各种经营业态集一体的购物中心,无论是以房地产(物业)、市场管理和仓储业等为主的经营企业,还是以批发和零售经营为主的经营企业,它们都既有自营商品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也出租店面或柜台。
    (1)对于房地产(物业)法人企业,其自营的商品销售或餐饮经营活动,如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则作为购物中心的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对于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其自营的餐饮经营活动,如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则作为购物中心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2)出租店面或柜台的活动。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或统一收银结算范围内)的出租店面或柜台,不单独划分单位,其各项指标包含在主体法人企业中;不在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或统一收银结算范围内),但已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根据登记执照确定单位;未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均作为个体经营户。
    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门店或场所内出租店面或柜台的参照上述情况处理
    2.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单位的划分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由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是连续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
    商品交易市场内,已进行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根据登记注册情况确定单位类型;未进行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若有固定摊位,均作为个体经营户;固定摊位以外进行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不作为普查对象;
    (七)关于一户多证(照)的问题
    领取多个法人执照的单位,如果是一套人员、在同一个场地、从事同种活动的,清查表仍然按每个单位进行填报。只有在填报普查表时,才能由主体单位统一填报一套普查表,其他证照不再填报普查表,并且需注明包含了哪几家单位;如果从事多种活动,并分别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应按执照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
    (八)其他有关单位的具体划分问题
    1.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机构问题
    由司法部门管辖并登记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按司法部门登记的类型确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
    2.宗教组织与宗教场所问题
    (1)各类宗教团体法人单位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准;
    (2)经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成立,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法人单位;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上一级宗教组织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
    (3)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宗教活动点和未经批准的自发的宗教活动场所不作为普查对象。
    3.跨地区水利系统的分支机构问题
    凡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的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河务局、处、所)视作法人单位。
    4.乡镇中小学问题
    乡镇中小学若领取法人证书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若未领取法人证书但能掌握收支和人员工资等财务资料的,则作为乡镇中心学校(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乡村教学点一律并入乡村中小学,不单独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5.村级经济合作社问题
    村级经济合作社(或其他名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与村(居)委会统一核算的,并入村(居)委会;如与村(居)委会分别核算的,无论是否办理工商登记,均单独作为一个法人单位。
    6.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问题
    由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派遣医务人员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可作为派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领取民政部门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卫生部门发的个体行医证的,作为个体经营户。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作为村委会(居委会)的产业活动单位。
    7.出租车及货运车辆问题
    出租车公司能整体核算的,各出租车不单独作为个体户;如出租车或货运车辆挂靠运输企业,只交一定的管理费,而运输企业不对这些车辆进行整体核算,则应将这些车辆作个体经营户。
    8.借用法人单位名义问题
    个人借用法人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仅交管理费的,作为个体经营户。
    9.乡镇所属的站、所问题
    乡镇所属的站、所,如农业经济技术推广站等,虽然没有取得法人证书,但具备法人条件的,视同法人单位;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作为乡镇政府机关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10.彩票销售网点的问题
    彩票销售网点是各级彩票中心下属的彩票投注站点,一般依附于其他单位存在,本次普查不作为单独的单位填报普查表。
    (九)个体经营户的界定问题
    1.下列无证的个体活动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1)无个体行医证的个体医生;
    (2)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性早市或夜市摊贩及流动摊贩;
    (3)农用汽车、拖拉机、三轮车、手推车运输;
    (4)家庭保姆、家庭教师;
    (5)农户对收获的(或有部分是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一些季节性的简单加工(如香菇烘干、竹笋、地瓜晒干等);
    (6)家庭成员在家承接企业发包的对产品、零部件的简单加工或包装,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
    2.个体建筑业的问题
    在城镇、乡村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如: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等),对外承接工程、单独从事建筑业活动或雇佣人员进行施工、年累计经营活动达三个月以上、完成施工项目并同业主进行财务结算的,作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受雇于别人(即打工者)的人员不作为个体建筑业经营户。
    3.从事出租屋的人员不属于个体户,本次不作为普查对象。
    ▲注意:本办法第二大部分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是经普中的特殊规定,也是经普中的难点,希望大家要逐条理解和熟记。

 

版权所有:珠海市统计局 制作:珠海统计局计算机中心 联系:zhstabcc@pub.zhuhai.gd.cn